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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男)与郑某(女)彩礼纠纷判决--未登记结婚,彩礼当退还

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8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董某(男)与郑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9214日定亲,2020420日举行典礼仪式,由于当时董某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也未生育子女。2021年农历八月十五郑某回娘家久居不归,期间董某及家中长辈多人多次到郑某娘家去接,好言安慰希望郑某回来,均遭拒绝。眼见婚姻无望,董某随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返还彩礼164932元。

该案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最后将双方定亲时董某给郑某礼金21800元,商量结婚时给郑某礼金40000元,送好时给郑某礼金30000元,共计91800元认定为彩礼。婚礼当天男方亲属给郑某的上拜礼金不属于彩礼范畴;共同生活期间董某向郑某转款系日常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董某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按民间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原、被告同居一年多,故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同居一年多的事实,彩礼现金的返还比例酌情确定为30%为宜,返还数额为27540元。

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彩礼款27540元。

法律依据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彩礼退还比例为30%,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原因有三,一是董某与郑某没有登记的原因是因为典礼时董某未达法定婚龄,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二是同居期间双方没有孩子。三是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多。如果双方同居时间很短,退还比例相对就高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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