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6月13日,一起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事劳动仲裁委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管某系新乡义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3月起,管某的工种是防腐工(油漆工)。2019年底管某身体多处出现皮疹伴皮肤瘙痒症状,2023年2月两次体检均被确诊为“银屑病”。2023年5月17日,管某突然接到单位开除通知,要求管某于第二天离开公司。管某不服遂聘请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孙玉芳律师为代理人,向当地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观点:
孙律师接委托后,经认真研究案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劳动者管某的实际情况,进而明确指出单位的开除行为违法。据此提出,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倍向管某支付赔偿金63930.20元的申诉请求。
法庭上,孙律师慷慨陈词,劳动者管某在单位从事的是防腐工种,由于防腐材料中含有大量溶剂汽油、甲醇、乙酸丁酯、乙醇、甲苯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长期接触势必对管某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申请人提交的门诊病例、体检报告等大量证据,足以证明管某的银屑病就是因为长期从事防腐工作造成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案情分析:
具体到本案,管某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在作出开除决定之前,应当先安排管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由于新乡义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对管某除名之前,没有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故单位开除决定违法。按照上述四十八条规定,管某享有要求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工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选择权。本案中由于劳动者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才享有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63930.20元的权利。
庭后,自知理亏的新乡义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管某各项赔偿金共计65000元,该案圆满结束。
8年
7041分 (优于93.93%的律师)
一天内
20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