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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无罪辩护

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24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地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码头 ,该码头原系被告人刘某某家私人所建。刘某某开有一家旅游公司,有几艘旅游小船,平时以湿地公园为依托经营旅游业务。20187713时许,有五名壮汉驾驶一艘小船闯入码头,刘某某父亲上前去询问,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接触。于是刘父就打电话给刘某某说:“有人驾船电鱼还打伤了我,你赶快来吧”,刘某某接电话后立刻带上弟弟、一名邻居开车奔向码头。路上,刘某某拨打110报案。到达码头时,刘某某看到其父正被几人围着殴打,于是上前加入其中,刘某某父子三人合力将打人者逼退水里后,打斗停止。案发过程中双方互有伤情,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从船上搜到有电鱼用的机器。

该案最初派出所是以行政治案件立的案,几天后又以刑事案件重新立案。刘某某父子三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拘留、逮捕,对方被认定为受害人。20191121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父子三人有期徒刑各二年。刘某某父子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我是在案件发回泗县法院重审后介入此案的,开庭前在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时,我以刘某某辩护律师身份就该案执法环境和背景提出质疑,最终促使该案被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异地审查起诉。

这期间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我在细致研究案情,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出无罪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我专程赶到灵璧县检察院,郑重向公诉人提出无罪辩护观点以及对刘某某能不能不予起诉的法律建议,遗憾的是律师的建议未得到检察院采纳。案件被起诉到灵璧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逐一进行资证、辩论,并指出多处关键证据存在的矛盾、及伪科学性,同时特别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项三款关于:“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到达案发现场,尤其是看到年迈的老父亲被张某、张某某等三人围攻殴打,而派出所民警迟迟未到场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父亲刘良抗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用塑料棒对张浩背部、腿部等非要害部位进行打击制止不法侵害继续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精彩的辩护最终引起了庭审法官和公诉人重视,庭后不久,公诉方就主动撤回起诉,并向刘某某父子三人均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后点评:正义总是来之不易,这是一份被告人渴望已久的“无罪”裁定,作为承办律师,掩卷沉思,我个人认为本案最终能促使检察院撤诉的关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一定要认真阅卷;一定不要受公诉机关提供的侦查卷中证据的局限;一定要拓开思路;从细微处寻找提炼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证据。

第二、一定要想办法排除干扰,寻找并争取到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执法环境。本案在首次会见泗县法院法官前,我不经意间从被告家属处得到一个很细微的线索,该线索如果真实足以对被告人案件定性量刑产生影响。当时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落实,于是我就在会见法官时试探性提出自己的疑惑和看法,当时并不抱什么希望,但最终却争取到该案被移送到异地管辖。排除不利干扰,这就向正义迈出了一大步,也为后面的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律师一定要不断学习,要掌握最新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是202093日发布的,我是5月份介入该案,法庭之上我结合案件事实紧紧围绕《指导意见》第9项规定,大胆提出被告人系正当防卫观点,据理力争精彩辩护,最终赢得满堂彩。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律师肩负着匡扶正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责任,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一定要有担当,要有“敢于仗义执言、敢为天下先”不怕牺牲的精神。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件,在我担任辩护人之前,安徽当地曾先后有九名律师介入过此案。九名律师一致劝被告认罪,我是第一个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之前我也犹豫过,但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总会到来,事实证明我是正确的,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

接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我倍感欣慰,更感觉肩头沉甸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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