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培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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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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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盗窃他人数辆摩托车,盗窃罪

发布者:曹培锏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

被告人刘X

被告人王X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张X、李X盗窃紫黑色雅马哈福喜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现被告人张某3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被告人张X、李X盗窃黑色雅马哈巧格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被告人李X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3.被告人张X、李X盗窃蓝色雅马哈巧格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3.33元。现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张X、刘X盗窃黑色雅马哈福喜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66.77元。现被告人刘X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5.被告人张X、王X盗窃白色雅马哈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66.67元。现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6.被告人张X、李X、刘X、李某1(另案处理)盗窃黑色雅马哈巧格二代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83.33元。现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X、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李X、刘X、王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故被告人王X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采纳张X、李X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X、王X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刘X、王X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张X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且涉案车辆被追回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张X、李X、刘X、王X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简介曹培锏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纠纷和刑事律师,执业16年,现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1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