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甲状腺切除手术导致伤残医疗纠纷
1、1、案件详细情况
患者王某因颈部无痛性肿块到被告医院处门诊就诊,经甲状腺彩超检查,诊断为甲状腺结节。住院后,医生决定采取手术治疗方式,术前被告让原告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手术方式为左、右甲状腺部分切除术。后被告医院在原告全麻状态下行甲状腺右叶近全切+左叶肿物切除术。术后经数次检查显示原告的甲状腺功能一直处于异常状态,造成原告整日嗜睡犯困、全身无力。
患者王某认为,被告术前被告让原告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手术方式为左、右甲状腺部分切除术。但是在手术时,医生在未再次与原告家属沟通并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形下,擅自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切除范围,在原告全麻状态下行甲状腺右叶近全切+左叶肿物切除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另外,在该次手术治疗前,原告的甲状腺功能正常,但术后经数次检查显示原告的甲状腺功能一直处于异常状态,造成原告整日嗜睡犯困、全身无力,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如不能好转有终生服药治疗的可能性。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2、2、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委托另一鉴定中心对原告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术后甲状腺功能异常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王某的情况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五十五日,护理期限为二十五日。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赔偿比例应以35%为宜。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综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患者王某在2年前无意中发现甲状腺右叶肿物,自诉颈部轻度压迫感,肿块生长迅速。临床诊断为甲状腺肿瘤,并拟行手术切除术。可以说医院的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疗原则。术前记录和术前小结中拟定的手术方式均为“甲状腺双叶肿物切除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的方式为“双甲状腺部分切除术”,而手术记录显示行“甲状腺右叶近全切+左叶肿物切除术”术中改变手术方式,并未见有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记录,亦未见有改变手术方式的进一步告知记录,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另根据手术记录,右侧肿物约3.5*2.5cm,病理报告示甲状腺右叶体积5.5*3.5*2cm,而结节体积为2.7*2.5*2.3cm,切除部分大于需要切除体积,医院存在过错。
患者王某自身双侧甲状腺肿瘤,术中需要切除肿瘤和双侧部分甲状腺正常组织,此为术后甲状腺功能异常的主要因素。
综合以上因素,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术后甲状腺功能异常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需要说明的是,甲状腺疾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体检意识的增强,甲状腺结节在常规体检中检出率不断提高,医院和患者在进行甲状腺手术时因为甲状腺的特殊功能经常会出现术后甲状腺功能异常的情况,这就要求医院在手术前要充分告知患者的手术风险,并做好记录,患者在手术前也要充分评估手术的预后问题。
另外,本案患者王某的丈夫与被告医院当事大夫系同学关系,因此在就诊前及手术前多次与被告医院大夫沟通交流,大夫因为熟人的关系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局部切除不能完全解决肿瘤问题时未依法进行告知,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大夫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医疗常规,该告知的告知、该提示的提示,不要因为熟人认为之前口头说过了就不再进行书面告知。如果本案当事大夫在术中发现新问题,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取得其同意,那么本案可能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责任也不会是次要责任,很可能是是轻微责任。
曹培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