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急危重急症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死亡医疗纠纷
1、案件详细情况
患者黄某在锻炼拉单杠时突发胸背部疼痛,并进行性加重,逐渐至难以忍受,21时许由其家属陪同到人民医院就诊,行血项、心电图、胸腹部DR检查、上腹部CT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胸部、背部无明显压痛,胸背部无明显叩击痛,腹部无明显压痛、反跳痛,该院诊断为“腹痛待诊”,医嘱次日早晨再来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回家后黄某的症状进一步加剧,疼痛难忍,其家属遂陪同黄某在次日凌晨至市医院就诊,行右肩胛骨放射检查,诊断结果为“胸腹查体未见明显异常,左肩胛区压痛,右肩胛正侧位,未见骨折”。医嘱黄某上班后前往骨科门诊就诊,回家随诊。清晨7时许,黄某亲属发现黄某没有了呼吸,紧急拨打120求救,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黄某已经死亡。为查明黄某的死因,其亲属向卫健委申请鉴定,该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进行尸检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黄某系因主动脉夹层形成并破裂出血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人民医院作为首诊医院,对黄某的病情诊断错误,贻误治疗时机,存在医疗过错。市医院接诊医师严重不负责任,对黄某胸背部剧烈疼痛且进行性加重的心脏疾患典型症状严重忽视,再次误诊漏诊,再次贻误治疗时机,导致了黄某死亡。由于人民医院、市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了黄某的英年早逝,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2、法院审理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人民医院、市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民医院、市医院医疗过错与黄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其中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为整体原因里中的次要因素,市医院的医疗过错为整体原因力中的主要因素。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二医疗机构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人民医院、市医院分别承担10%、15%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四原告的实际损失,各方当事人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四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了抚养费,四原告处分自身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医疗机构对黄某的死亡存在轻微过错,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人民医院赔偿11万余元,由市医院赔偿1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点评
本案患者是在锻炼拉单杠过程中突发胸背部疼痛,其回家休息后逐渐加重遂到首诊医院就诊。首诊医院因其自述诱因是锻炼时突发,因此首先考虑系肌肉损伤,在进行相关检查后该院诊断为“腹痛待诊”,患者黄某在该院服用了强效镇痛药。人民医院在病历中未见血压、脉搏等生命特征记录,未就黄某胸腹痛请内科会诊,也未见凝血功能检查,存在过错。
凌晨患者黄某到市医院就诊时,因其在首诊医院进行了镇痛治疗,所以市医院在诊断时黄某无强烈痛感,由此掩盖了主动脉夹层症状,导致诊断困难。黄某在到市医院后,在了解黄某已经服用强效镇痛药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检查心胸彩超、CTA等,或请心内科会诊,以排除心血管急、危重症疾病,未对黄某进行留观,存在过错。
主动脉夹层是心血管疾病的灾难性危重急症,死亡率极高,主动脉夹层的重要易患因素为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增龄,主要致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至胸、腹腔或者心包腔,进行性纵膈腹膜后出血等。根据尸检报告,撕裂口位于主动脉根部,结合主动脉夹层分裂,黄某为Stanford A型,预后差,认为其因主动脉夹层形成并破裂出血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要与其自身疾病特点有关。且黄某有外伤史,发病后血压正常,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漏诊机会,黄某回家后再次发作而未及时就诊,与其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以上原因,二医院医疗过错与患者黄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整体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本案中,一审法院考虑到系两家医院整体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在判决时突破了轻微责任一般不超过20%的比例的常规判例,另外,针对原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没有判处。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医患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曹培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