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培锏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6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X因家庭矛盾与其儿子张x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X使用菜刀将张xx头部砍伤。经鉴定,张xx德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张X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X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4、本案起因被害人亦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5.被告人张X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6.被告人张X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本案的特殊性,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能得到谅解,但是被告人张X多次表示愿意赔偿,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发破案说明、扣押清单、照片、鉴定文书、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