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培锏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6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空坠落在抢救过程中导致神经功能障碍医疗纠纷
1、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9月28日,原告李某因从高处坠落受伤,遂于同日在被告市医院处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创伤性血气胸、肺挫伤、肋骨骨折(多发)、肾挫伤、肩胛骨骨折、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尺骨骨折。2018年10月6日,被告为原告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于手术后第一日出现双下肢肌力及感觉功能较手术前明显加重的病情变化。2018年10月13日,原告从被告医院出院转至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该医院为原告诊断为胸椎内固定装置障碍,并于2018年11月15日为原告实施胸椎椎管内探查减压内固定翻修术,手术后病症有明显改善。
原告认为,因被告医疗过错致使原告病情加重,故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元、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检查费等共计150余万元,按照赔偿比例40%计算的赔偿数额为60余万元;鉴定费、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的鉴定中心对被告为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市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最终神经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程度范围。被鉴定人李某截瘫(肌力2级以下),致残程度评定为二级,其排尿排便功能障碍(重度排尿功能障碍),致残程度评定为五级。被鉴定人李某目前状况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
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比例35%,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39万余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点评
本案患者李某系高空坠落被送至市医院进行急救,其本身存在多处骨折等情况,送至医院时生命垂危,医院的首要任务是保命,只有保住生命后面才存在康复的可能性,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医院一方以保命为第一任务。在进行急诊手术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患者家属导致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不完善,在后续工作中未及时补签被鉴定中心认定未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另外,在手术过程中,有一根椎弓根螺钉置入位置不佳,导致对脊髓产生压迫作用,由此鉴定中心认定市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在李某入院检查的病历中已经有椎体压缩性骨折、肌力III级等记录,即使手术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其在治疗终结后也必然构成伤残,但是在伤残等级鉴定中,现有的鉴定中心无法对患者李某入院前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只能对治疗终结后的最终情况进行鉴定,由此导致了医院一方责任的加重。律师认为,应对急诊抢救患者要求医院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如果事事要求医院完善相关检查、治疗,医院为了免责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得不到及时救治。另外,一审法院无视患者自身构成伤残的现实也会给医院救治该类患者时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此判决起不到好的引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