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判缓
1、案件详细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高某等人没有任何经营、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自2013年8月份以来,分多次销售给高某400余吨吨盐酸。被告人高某又将从王某手里购买来的盐酸分多次销售给其他被告人从中获利。被告人田某将从被告人高某手里购买的盐酸用于自己酸洗长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2、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去看守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详细询问了被告人,鉴于被告人认可全部事实,就其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有判缓的可能性,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提出了1、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自愿认罪;5、被告人愿意退赃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
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盐酸是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盐酸,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被告人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找相关的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并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退赔,减少了社会危害性,最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曹培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