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挪用某医贸公司货款5028378.9元,在崔某某、崔某某处购买承兑汇票赚取扣点利息或直接参与医药有限公司非法融资赚取高息,共获利94095.09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建议对其处以七至九年有期徒刑。
2、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在委托律师会见之前就全案事实翻供,律师在于检察官沟通时得知该情况后,在第一次会见时针对翻供的情况向其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细节、翻供的理由等,为其分析本案,因被告人坚信自己不构成犯罪,律师经过与被告人沟通,尊重被告人意见的同时并结和卷宗材料,提出被告人主体身份不适格,其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意见,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被告人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类似犯罪辩护应当先就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进行核实,另外,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曹培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