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道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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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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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戴XX诉被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将该案引导至椒江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未成。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XX诉称,原告于2017年12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包括原告宅基地及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原告房屋被拆,之后建成安置房源,但被告一直没有落实安置房分配问题,直至2018年11月底被告组织实施安置房分配,但被告并没有将原告作为安置对象,也没有明确原告安置房的去向,原告没有分得房屋。在分配安置房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交《分配安置房屋异议书》,被告没有作出回复。被告没有给原告安置房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被告给予原告分配征地安置房屋。
被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原告未曾向被告提出过分配征地安置房屋的申请,被告也从未收到此类申请。其次,被告对原告的安置已经按安置协议安置完毕,没有为原告再分配征地安置房屋的义务。因原告资金紧张,其自愿放弃套房安置、要求货币安置,被告遂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台州经济开发区新世纪商业城套房货币安置合同》,并依合同向其支付了货币安置费18万元,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无再为原告安置征地房屋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予原告分配征地安置房屋的职责,但并未提供其已向被告提出履行该职责的申请。原告认为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分配安置房屋异议书,即已经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但从其提供的异议书内容来看,其是对出售、办理安置房屋相关手续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事项明确为“要求停止关于东泰万华城安置房屋交易分配事项”,显非要求被告对其进行安置房屋的履职申请。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已与被告达成有关安置房屋内容的行政协议、被告具有履行行政协议职责的证据。因此,原告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分配征地安置房屋职责无事实依据,起诉条件尚未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戴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道广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曾职业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物业等法律、政策,专注于合同审核、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