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本案是一起盗窃案的审查起诉阶段,陈刚律师受命担任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但俗话说:“案件无大小”,虽然本案涉案金额不大,案情也较简单,但在辩护人眼中,每一个案件都应严肃谨慎,每一个事实都应反复推敲,尤其是对委托人核心利益相关的证据,更应竭尽全力,尽力的争取对嫌疑人最有利的结果。
本案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31日,某环境公司发现其堆放在工地内部用于铺设线路的电缆被盗,遂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工地内部2名员工具有盗窃嫌疑,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两名嫌疑人对其盗窃事宜供认不讳,被盗电缆被出售给回收人员,非法获利17000余元,被盗电缆为型号3X150+2X70的铜芯电缆,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其价值约为23000余元。委托人张某某被拘留。其家属慕名找到陈刚律师,担任张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
案件争议焦点:
总所周知,盗窃案的定罪量刑依据主要是依据被盗物品的鉴定意见(价格认证报告),而本案被盗电缆由于已经按照废品铜线出售给了回收人员,并未查获实物,故侦查机关无法得到准确的被盗物品信息,从而无法提交鉴定机构进行准确的定价。那么,本案卷宗中的价格认证表和鉴定意见是如何得出被盗电缆的准确价值的呢?该意见又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呢?以此为突破点,辩护人详细进行了阅卷,并从中发现一个巨大的突破点。
详细阅卷发现疑点:
1、经陈律师仔细阅卷,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给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书上载明本案被盗电缆的型号为3X150+2X70的铜芯电缆,长度为68米 。而价格认证中心正是依据该委托要求采用成本法得出的价格鉴定意见。其长度成为了被盗电缆价值认证的关键之所在。
2、而公安机关之所以提出被盗电缆的长度为68米,唯一的依据是被盗环境公司的管理员工,在被盗前几日对该电缆进线清理时所记录的长度,为员工手写版本,并有询问笔录加以固定。记录的时间是本案盗窃事实发生前5日,即2021年12月22日。换言之,该证据其实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是主观证据,为公司管理员工自行书写并记录的手抄本,并无客观依据。
疑点一:2名嫌疑人的口供均显示,其在盗窃电缆之时,采用工具将电缆切割成1米长度左右,2次盗窃共计约30多截。如果按照口供所述,被盗电缆应该为约30米-40米左右的长度。显然与被盗公司和公安机关认定的长度明显不符合。与鉴定依据的长度也不一样。
疑点二:2名嫌疑人的口供显示,被盗电缆长期堆放在工地内,除了其二人之外,也听说有别的员工也曾经将电缆切割后用于卖废品获利。换言之,现有证据并不能排除在202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有其他的人员对该物品实施了盗窃行为。
剖析鉴定意见,最终未予采纳:
有了以上两处疑点和在卷材料,陈律师发现并注意到了该问题。但是如果仅凭猜测和怀疑,向审查机关提出意见,很难被司法机关采纳。毕竟以68米长度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是由被盗公司员工的证言以及书证予以证明的,而辩方的观点仅仅是推测 ,并无强有力的依据支持。所以,要让司法机关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还必须有更为有力的依据才行。
如何寻求突破,成为了办理本案最为关键的因素。
在阅卷过程中,陈律师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即被盗物品的销账价格是确定的,无论是两名嫌疑人,还是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其口供都能稳定一致,均称电缆共计销售获利了17100元。同时有微信转账流水等证据予以确认。而回收铜芯电缆的价格,按照回收站老板的证言为26元/斤。由此,则可以得出被盗电缆的重量应为657斤左右。
是否可以以此来认定被盗电缆的市场价值呢?
总所周知,铜芯电缆是由以铜作为主要成分的圆柱体组成的,而铜芯的密度,学过初中物理的都知道,固体铜的密度为8.9g/立方厘米。经陈律师查询,该铜芯的型号是3X150+2X70,实际上就是该电缆是由3根截面积为150平方毫米和2根70平方毫米的铜芯圆柱体构成(截面积为3X150+2X70=590平方毫米)。至此,运用一个简单的物理公式:重量=体积X密度。和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体积=截面积X长度(5.9平方厘米X100厘米=590立法厘米);即可得知每1米的铜芯电缆的重量应该为5.251kg(8.9 g/立方厘米 X 590立法厘米=5251g);再运用一个生活常识:1斤=500kg。即可根据被盗物品的重量,反推算出被盗电缆的长度,经核算,其长度应为62米(657斤/5.251kg/2 = 62…米)。且未将电缆表皮的重量计算入内,实际被盗电缆的长度应比62米更低。绝非公安机关认定的68米。
至此,陈律师已经完全具有的客观科学的依据来证明被盗电缆长度为68米的鉴定意见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科学常理。之后的事情,则顺理成章,将意见形成书面形式,提交检察官,并要求将本案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最终不能查明被盗电缆准确的价值,则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按照其销账的价格予以从轻认定。最终,审查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本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