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陈刚律师
重庆-合川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无罪!猥亵儿童罪成功案例——撤销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9日 38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此前已经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注逮捕的法律意见,在羁押37天后成功取保。此后该案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提交法制支队审查准备移送审查起诉。陈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本案不应以刑事处罚而可以转为治安处罚,秉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不应对其行为采取刑事措施,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维护被害人及嫌疑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感谢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秉公执法!

公安部

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

(200434日公复字[2004]1)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公办[2003]384)收悉。经征得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批复如下:

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裁决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行政拘留裁决书送达被处罚人。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再给予国家赔偿。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9)同时废止。


本案因嫌疑人陈某在侦查阶段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共计37天,如其撤销刑事案件后虽然被治安处罚,但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依法抵扣治安拘留的时间,故其在取保之后已经完全获得了自由。


辩护人截取一部分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意见内容,供各位看客参考。

对猥亵罪中的“猥亵”应予适度的限制解释。在我国,往往对许多同一类型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即“出行入刑”或“出刑入行”,但实践中,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类型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经常存在重合交叉状态。刑法分则中除直接明示的罪量情节外,还存在一些默示的要求罪量的罪名,猥亵犯罪即为适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此,同属猥亵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尽管现行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并未如1979年《刑法》明示“情节恶劣”等限定性条件,但在司法适用时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猥亵”予以适度的限制解释方为妥当。必须综合考虑猥亵手段、针对的身体部位性象征意义的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等因素,对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予以实质把握我国没有性骚扰的法定概念,但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性冒犯行为,作为治安违法的猥亵行为予以处罚是适当的。”本案嫌疑人陈某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供认不讳,但考虑其行为手段的性质,持续时间较短,且系在人迹罕至的地方实施了轻微的猥亵行为,并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对其行为不宜采用刑事手段,治安处罚即可。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