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陈刚律师
重庆-合川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缓刑!实战成功案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成功取得缓刑的辩护效果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2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7刑初6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阳,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合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世贤,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黎,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0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刚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7月26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区,住重庆合川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0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律师,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某川,男,1995年9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区,住重庆合川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0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怡,女,1986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区,住重庆合川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0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花,女,1986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区,住重庆合川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抓好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23〕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波、检察官助理夏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及辩护人何律师、陈刚、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阳在经营驾校期间从周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在机动车驾驶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过程中,可以通过向考场电脑安装作弊软件的方式,帮助无法正常考过理论考试的学员作弊通过考试。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李某阳为获取非法利益,以XX县XX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开展VIP学员业务为名,通过网络宣传、熟人介绍等方式大量招收有作弊需求的学员,收取每位学员10000元考试费用。指使其妻子被告人李某统计作弊学员信息,收取费用,并将作弊人员名单报给周某,以每人每科500元的价格在周某处购买作弊软件,多次组织VIP学员在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作弊。在此期间,李某阳夫妇共计招收作弊学员60余名,获利13万余元。

在此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黎作为XX县XX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管理员,在每次考试前帮助李某阳将作弊软件提前安装到考场电脑上,每周收取1000元报酬,共计获利17500元。被告人胡某帮助李某阳培训考生作弊软件如何使用,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共计获利2万元。被告人杨某、潘某怡、向某川、杨某花面向全国各地招收作弊学员,收取每位学员12000元考试费用,并以10000元的价格转交给被告人李某阳。其中,杨某招揽学员8人,共计获利15000元;潘某怡招揽考生9人,共计获利7000元;向某川招揽考生10人,共计获利9000元;杨某花招揽考生5人,共计获利10000元。

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于2023年6月1日被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于2023年7月26日主动到重庆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跨省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何世贤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阳具有坦白、退赃、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请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陈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黎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请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杨建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阳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盗窃行为,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经考虑了被告人李某阳的该立功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某阳和李某共同向公安机关退缴28万元、王某黎退缴1.8万元、胡某退缴2万元、杨某退缴10万元、向某川退缴2万元、潘某怡退缴5万元、杨某花退缴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报名登记册等物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考试成绩单、现金交款单、立功材料等书证,证人周某、杨某1、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的供述与辩解,合川公鉴(电物)[2023]0439-0444、0452-0457、0478、0485、0506-0510号鉴定书,辨认、提取、封存、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阳、李某、王某黎、胡某、杨某、向某川、潘某怡、杨某花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向某川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潘某怡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花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对被告人李某阳和李某违法所得13万元、王某黎违法所得1.75万元、胡某违法所得2万元、杨某违法所得1.5万元、向某川违法所得0.9万元、潘某怡违法所得0.7万元、杨某花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从各被告人退交到公安机关的款项中予以扣减,多余部分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人民陪审员  伍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