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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风与被告陈某云、肖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祁东县邹林娟律师

发布者:邹林娟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某风与被告陈某云、肖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风,女……

委托代理人邹林娟,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杨(系原告丈夫),男……

被告陈某云。

被告肖某莹。

原告彭某风为与被告陈某云、肖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风的委托代理人邹林娟、周某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云、肖某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云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云、肖某莹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云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彭某风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在2014年6月2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果超期不还,彭某风有权收取滞纳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请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陈某云、肖某莹的常住人口信息卡、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云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彭某风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云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彭某风要求被告陈某云偿还本金6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陈某云与肖某莹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肖某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仅提供公安机关的户籍常口信息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云、肖某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风偿还借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某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邹林娟律师,执业于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自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