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25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孙先生、林女士均系壹某堂公司股东。壹某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材料欠款。
2021年2月9日,孙先生、林女士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各股东按比例承担公司材料欠款。同日,孙先生与林女士在微信群中协商,孙先生询问“我这里是58297.4元,年前我来处理。你那里是否愿意打欠条给我。归还期限是什么时候?” 林女士表示“同意”“我正月陆续给你”。后双方约定4月9日前支付。
2021年2月10日,孙先生与林女士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防水31145元,吊顶8972元,灯具6660元,瓷砖3771.4元,石膏线条7749元,合计58297.4元。以上由三明壹某堂装饰工程公司发生材料欠款,委托孙先生代为处理解决。林女士在2021年4月9日前支付以上所有费用合计58297.4元,逾期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向三明市三元区某建材商店刘某支付石膏线条款7749元,向三元区某建材批发商行陈某支付瓷砖款3771元,向三明市梅列区某装饰材料商行黄某某支付吊顶款8972元,向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支付防水材料款31145元,向三明市梅列区某灯具店张某某支付灯具款6600元,以上款项合计58237.4元
二、判决结果
1、林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先生代垫货款58237.4 元;
2、林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先生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以尚欠代垫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驳回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林女士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律师点评
洪朝勇律师为案中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了解到具体案情后,洪律师意识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先生代为支付的涉案欠款,应向谁追偿。
孙先生作为公司小股东,是基于林女士以个人名义承诺于2021年4月9日支付垫付的费用,其代表公司处理案涉欠款,故应由林女士向其支付垫付款。林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都会加盖公司公章,案涉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系林女士个人意思表示。为此孙先生提交了林女士代表公司出具的4张欠条,欠条中均加盖了公司公章。
经过洪律师的努力和奔走,最终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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