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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伐林木,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

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5日 1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1月1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明溪县沙溪乡瑶奢村双坑山场伐区37亩(22林班17大班3小班)由有资质的三明市某林业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设计,林业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28日审批好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之前,由三明某林业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指定伐区采伐四至界线,工人吴某某劈路,三明某林业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的赖某某指界,山场采伐管理者林某某(另案处理)按照赖某某指定的界线使用红漆喷树干的方式作标记,在伐区的西面山脊界线,因红漆不足,林某某沿着伐区山脊界线使用柴刀削树皮的方式作标记。
之后,林某某给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指定界线,仅交代以红漆标记为山场采伐界线。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林某某指定的界线转述给油锯手,油锯手按上述指界进行林本采伐,造成在山场伐区西面越过山脊无红漆标记的界线至2018年伐区坑沟界线之间的山场被采伐,该山场的位置在明溪县沙溪乡瑶奢村双坑(22林班17大班3小班),林木所有权属王某某所有。
经鉴定,越界采伐山场面积3.7亩,林木234株,立木材积22.0811立方米(其中杉木111株,立木材积7.3378立方米;马尾松51株,立木材积6.3905立方米;阔叶树72根,立木材积8.3528立方米)。
二、判决结果
钟某某在林木伐采过程中,按照山场管理者林某某指定的区域伐采林木,其主观上没有盗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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