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7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永安XX公司与被告永安某自选商店、永安某调味品公司、永安XX、晋江某食品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永安XX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案件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安XX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永安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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