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与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73098.6元,并向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4.判令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与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预计购买燃料油1000吨,100吨以内按每吨3380元计算,超过100吨部分的货物按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当日煤焦油的出厂价(每吨)加上每吨160元计算。供方供货至100吨的货款在10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按逾期时间及未付款项的每月2%计算利息,100吨以上的货款在供方到货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2日内付清。需方在采购本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前,不得向他方采购本合同产品,否则应每次支付给供方违约金3000元.双方对质量标准、交货方式、违约任等也做了详细约定。2019年6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签订《销售担保合同》,约定: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合同签订后,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向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供货139.97吨,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仅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还违反合同约定找他人供货,经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且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同意与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与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确认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货款473098.6元。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货款40000元;剩余货款73098.6元,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同意将此款代案外人福建字通工贸有限公司偿还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所欠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等金额的债务,由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前支付给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三、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货款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明某生物燃料科技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8396元,减半收取4198元,诉讼保全费3035元,合计7233元,由福建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17元,福建省三明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16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洪朝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