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朝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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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

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904人看过 举报

2017-02-16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4民终430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云,女,19613出生,汉族,建宁县医院护士,住建宁县江源水都豪庭401室。

    委托代理人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清(曾用名黄某清),男,1962

12出生,公,汉族,里心卫生院药剂师,住建宁县里心卫生院宿舍,

    上诉人邱某云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5)建民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邱某云及委托代理人洪朝勇,被上诉人黄某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云、被上诉人黄某清以双方婚姻已和好为由,上诉人邱某云于2016415日申请撤回上

诉,被上诉人黄某清于20164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云申请撤回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黄某清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宁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书:

    二、准许上诉人邱某云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黄某清撤回起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上诉人邱某云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5无,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被上诉人黄某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洪朝勇律师,中共党员,福建警察学院法学本科,凭着对法律事业的热忱和对律师职业的兴趣,一丝不苟、刻苦钻研,2013年以4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
1350420********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