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朝勇律师
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帮助更多弱势群体,从而宣扬正气,弘扬法治,维护公平。
1350759305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纠纷案件

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6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4民终430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云,女,19613出生,汉族,建宁县医院护士,住建宁县江源水都豪庭401室。

    委托代理人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清(曾用名黄某清),男,1962

12出生,公,汉族,里心卫生院药剂师,住建宁县里心卫生院宿舍,

    上诉人邱某云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5)建民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邱某云及委托代理人洪朝勇,被上诉人黄某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云、被上诉人黄某清以双方婚姻已和好为由,上诉人邱某云于2016415日申请撤回上

诉,被上诉人黄某清于20164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云申请撤回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黄某清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宁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书:

    二、准许上诉人邱某云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黄某清撤回起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上诉人邱某云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5无,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被上诉人黄某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洪朝勇律师 已认证
  • 13507593050
  • 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9.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25分 (优于90.3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8.47%的律师)

版权所有:洪朝勇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6177 昨日访问量:7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