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洪朝勇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6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云,女,1961年3月出生,汉族,建宁县医院护士,住建宁县江源水都豪庭401室。
委托代理人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清(曾用名黄某清),男,1962
年12月出生,公,汉族,里心卫生院药剂师,住建宁县里心卫生院宿舍,
上诉人邱某云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5)建民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邱某云及委托代理人洪朝勇,被上诉人黄某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云、被上诉人黄某清以双方婚姻已和好为由,上诉人邱某云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
诉,被上诉人黄某清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云申请撤回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黄某清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宁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书:
二、准许上诉人邱某云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黄某清撤回起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上诉人邱某云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5无,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被上诉人黄某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9年 (优于59.56%的律师)
3825分 (优于90.38%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98.4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