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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戬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xxxx号

原告:王XX,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王XX,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王X,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王XX,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被告王X、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戬、赵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及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因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期利息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截止到实际给付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王XX、杨X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我作为出借人借款给二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为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借款合同签订后,我给王XX转账100万元。杨X于2019年2月28日去世,王X、王XX、王XX为继承人。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王XX未参加本案庭审,在庭前问话中对王XX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王X、王XX亦未参加本案庭审,在向本院邮寄的答辩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杨X的遗产均由王XX一人继承,故杨X的债务也应由王XX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7日,王XX(出借人)与王XX、杨X(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XX、杨X于2019年1月17日向王XX借款100万元,借款利息为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并且一次性提前支付。借款期限为12个月,于2020年1月17日归还全部本金。2019年1月18日,王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上述借款100万元。

王X、王XX向本院提交北京市志诚公证处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的(2019)京志诚内民证字第012xx号《公证书》一份,载明:“申请人王XX因继承被继承人杨X的遗产,于2019年4月3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王XX申请继承杨X遗留的遗产(被继承人杨X生前与配偶王XX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坐落在大兴区庞各庄镇隆盛西园10号楼xxx的房屋;2.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3.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4-6.中国工商银行存款;7.中国农业银行存款;8-9.北京农商银行存款;10.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1.中国银行存款。因王X、王XX、杨XX、曹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杨X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杨X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王XX继承”。王X和王XX主张该份公证书证明二人放弃了对被继承人杨X的全部遗产继承权,杨X的遗产均由王XX继承,因此杨X遗留的个人债务应由王XX全部承担。王XX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及内容,认为公证书缺少光盘和谈话笔录,不完整,而且公证书列明的财产并非王XX和杨X全部的财产,没有涉及二人因为拆迁获得的若干套安置补偿房屋,且公证书涉及的汽车、银行记录等当前状况不明,鉴于杨X已经死亡,王XX被羁押,其有理由相信,上述相关财产都由王X、王XX二人控制。

另查明,杨X生前与王XX系夫妻,王X与王XX系二人子女,杨X的父母均已过世。

本院认为:根据王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XX与王XX、杨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杨X已于2019年2月28日去世,现王XX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XX要求王XX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王XX的主张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另,王X、王XX作为杨X的继承人应当清偿杨X的债务,清偿债务以杨X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王X和王XX主张杨X的遗产均由王XX一人继承,因此王琼的个人债务也应由王XX一人承担。但王X及王XX提交的《公证书》中内容显示王XX继承杨X的遗产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范围系列举式标明。该份《公证书》内容无法证明列举了杨X所有的遗产。因此本院认为该份《公证书》不能证明王XX继承了杨X的全部遗产。因此对于王X和王XX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人应当在继承杨X遗产范围内承担对王XX的债务清偿责任。综上,王XX要求王XX、王X及王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XX给付王XX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XX给付王XX借款利息5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XX给付王XX逾期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

四、王X、王XX在继承杨X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XX、被告王X、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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