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戬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7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我方代理的是被告王某。王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托管给某壳公寓出租,某壳公寓与原告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某壳公寓“暴雷”后,王某与其解除了托管关系,王某遂要求原告搬离房屋,但宋某作为承租人已经向某壳公寓足额支付了房租,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产生言语上的冲突,宋某心脏病发作,被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诉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金额94613.33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医疗费、交通费票据,劳动合同等。
通过分析证据发现,其中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做出了法律不能容忍的侵权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满足侵权类纠纷的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我以此为要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出具了质证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交新的证据,经过审判流程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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