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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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温某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戬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温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温某支付王某欠款15000元,自20xx年10月17日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向原告支付补偿款每日100元;2.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温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王某通过温某办理租车,20xx年5月7日,温某以车辆保证金的名义收取王某15000元。20xx年10月17日温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王某剩余车款一万五千元整(15000元),于10月30日前结清。注:即日起每日补偿100元,直至还款日。”温某签名按手印,落款日期为20xx年10月17日。后王某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温某拒不返还,王某诉至法院。

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xx年5月,王某通过温某办理租车手续。20xx年5月7日,温某以车辆保证金的名义收取王某15000元。20xx年10月17日,温某给王某出具欠条,内容如下:今欠王某剩余车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于10月30日前结清。注:即日起每日补偿100元,直至还款日)。现温某未归还上述款项,王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温某为王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现温某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王某要求温某给付15000元及每日100元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鉴定费、保全费并未实际发生,故对其要求温某给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民事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某15000元及补偿款(每日给付补偿款100元,自2019年10月17日起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温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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