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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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胜诉

发布者:高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5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2015429日,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号房,合同对计价方式、价款、交付期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21年,甲甲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房屋未交付、乙公司销售过程中发布的宣传资料未能履行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原、乙公司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维修基金、办证费、契税费、延期交房违约金。受河南三维房地产公司委托,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2、办案经过及代理要点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查看甲的起诉状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11月28日交付,且已于2018年6月7日办理出包含案涉房产在内的房产大证,宣传资料由第三方作出。在此基础上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主张的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代理人从案涉房屋是否交付,甲主张的售房时的宣传、承诺是否属实,该宣传、承诺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及乙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等情况着手,提醒乙公司乙公司有针对性的准备证据的同时,代理人从事实及法律角度准备答辩状及代理意见。

代理要点:结合乙公司提交的甲签字的交房通知书、交房需知及费用交纳明细表可以看出,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11月28日交付,甲诉称没有交房不属实;关于办证,乙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办理出了房产大证,符合双方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关于甲主张的宣传资料,该资料不是乙公司制作,且案涉合同中约定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且宣传资料是对项目预期收益情况的介绍,是购房人应当合理判断的商业风险;关于甲主张的案涉项目土地证撤销的问题,土地证撤销原因是政府在为乙公司办证时未给地上其他建筑预留分摊面积,在老土地证撤销后,已为乙公司办理出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且该项目已全部办理房产大证并已办出大部分房产小证,证明土地证撤销并未对涉案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不能证明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关于甲提交的苏有全的刑事判决书,通过乙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可以看出案涉项目资金并非苏有全提供,甲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并未认定相关资金流入案涉项目建设,与本案没有关联。

3、代理意见被采纳摘要

关于甲称乙公司至今未交房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诉讼中,乙公司提交的交房通知、商铺交付确认书显示该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8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甲,甲称至今乙公司未交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甲称乙公司未按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为甲办理产权证,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大证的日期为2018年6月7日,未超过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期间,故对该理由不予采纳。关于甲称乙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发布的宣传资料,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特别提示中约定乙公司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对双方无约束力,故乙公司乙公司的宣传资料不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甲以此理由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甲请求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甲基于解除合同所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4、律师办案体会

随着商品房交易违约现象的频发,商品房消费者对于开发商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种种担心,但是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仍应当谨慎提起,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代理人依法提出相关代理意见,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本案为系列案,案件胜诉后,代理人积极向对方当事人了解案涉项目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就对方当事人庭下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我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以期能敦促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继续顺利履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高婷婷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民盟盟员,自2018年起执业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驻马店市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