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8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2018年12月20日,驻马店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500万元。甲公司与乙银行就上述贷款合同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2019年9月30日,该笔贷款发生展期,展期至2020年7月20日,展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075%。展期同日,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本金已结清,下欠自2019年9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未还。乙银行以该利息、罚息、复利为诉讼请求,诉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豫0191民初22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乙银行的起诉。乙银行对一审民事裁定书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接受乙银行委托,指派高婷婷律师作为乙银行二审诉讼代理人。
2、办案经过及代理要点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经查看一审民事裁定书,结合一审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了解到一审驳回起诉的理由为主债务数额无法确定。经了解,案涉保证合同所担保主债权经公证后,乙银行已申请公证地即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执行,但未执行回任何款项,现该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主债务的数额同本案一审诉讼请求的数额。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诉讼请求既有利息、罚息、复利的起算时间,又有截至起诉时间的具体金额,可以说诉讼请求金额是明确且具体的,如果一审法院认为乙银行需要提供进一步证据来印证诉讼请求金额,完全可以在一审中释明,且诉讼请求金额有没有事实依据、能否得到支持应当在审理后作出具体判决,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基于此,代理人结合事实及法律,为乙银行起草上诉状,并积极准备代理意见。
代理要点:首先,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驳回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主债权在法院执行并不影响本案债权数额的认定,一审庭审时,乙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交有欠息情况说明及欠息明细,也提交有截至开庭时的欠款数额,本案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数额是确定且明确的。其次,本案未出现相关证据证明乙银行的一审诉讼请求数额有误,法院直接臆断主债务数额无法确定没有事实依据。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其也并未向上诉人释明或要求补正,相反,一审庭审中,仅要求上诉人明确诉讼请求的利息、罚息、复利的具体分项数额,并未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予以告知。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依据,也不符合程序。
3、代理意见被采纳摘要
乙银行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请求为丙公司对元泰天成省公司所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21年7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532016.82元。上述诉讼请求具体明确,至于主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以及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需经实体处理后方可做出判断,根据乙银行一审举示的证据,其与本案有诉讼利益,起诉时亦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于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齐备,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失当,本院予以纠正。
4、律师办案体会
本案的法律关系虽然很简单,但是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的程序障碍却不容小觑,我们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实体审理之前的程序问题,虽然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并不影响当事人准备或修正材料后再次起诉,但是在诉讼资格具备、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管辖没有问题的案件来讲,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显然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小的打击。实体的正义要靠程序的正确来保障,可见程序问题也应当成为我们作为律师工作的着重点,在诉讼之初,为当事人确定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管辖法院等主要因素,在遇到程序障碍时不抛弃、不放弃,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