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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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案例

发布者:高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上诉人陈某(一审原告)与被上诉人王某(一审被告)系朋友关系,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一审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6日、5月28日,王某分别向陈某借款101万元、6万元,并分别向陈某出局了借条。其中101万元的借款,陈某于借条出具当日分三笔存入张某账户,其中6万元为现金方式向王某给付。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三分五,后王某支付借款利息40万元,下欠借款本金107万元及剩余借款利息未付,经陈某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陈某就该笔借款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170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承担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受陈某委托,指派高婷婷律师作为陈某二审诉讼代理人。

2、办案经过及代理要点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查看一审民事判决书,结合一审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本案借款10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清楚,但关于该两笔借款是王某个人借款还是其与张某夫妻共同借款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一审中,陈某提供有2015年4月27日王某、张某的结婚证,该证载明双方于1977年2月2日在上蔡县**民政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27日因结婚证遗失而申请补证;王某、张某提供1998年1月4日离婚证一份,主张双方的婚姻关系已于1998年1月4日解除,张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此,代理人从案件事实分析入手,指导当事人补充王某、张某婚姻关系证明的其他证据,结合事实及法律,为陈某起草上诉状,并积极准备代理意见,庭后再次向合议庭提交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上诉请求。

代理要点:关于2015年3月26日的借款101万元,一审中已提交由王某出具的借条原件、陈某的银行账户流水、陈某张某账户存款的凭条,证明陈某将107万元分三笔存入张某账户,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张某的银行贷款,借条为王某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某王某1998年1月4日登记离婚错误,张某在提交的1998年1月4日的离婚证中显示是张云而不是张某,该离婚证上载明的王某及张*的出生日期均与实际不一致,一审法院调取的离婚登记申请中张云的签字明显与张某笔迹不一致且改证与二者于2015年4月27日补办结婚证相悖。借款项用途来讲,101万元用于偿还张某的贷款张某不可能对存入其账户的大额款项不清楚。综上,因被告王某张某在借款时为夫妻关系,二者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代理意见被采纳摘要

张某在一审中提交的1998年1月4日办理的离婚证上姓名为张*,与本案姓名不服,且离婚证上的男女方出生日期均与二被上诉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不服,故对该离婚证的真实性由于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不予采信。陈某分三次向张某银行账户转入借款101万元,王某也向陈某出具了借条。张某收到该大额款项后不可能不知情,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的事实依据存在。 该101万元借款形成期间张某和王某婚姻关系仍存续,故陈某要求张某也应与王某对该101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4、律师办案体会

对于夫妻共同借款,最好在借条、借款合同签订时即明确为双方共同借款并要求夫妻双方均签字。但是对于借款文件已形成的借款,按照夫妻共同借款主张时,应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对于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用途等进行综合把握,才能不漏掉共同还款人。本案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代理人以双方证据的细节为切入点,并在二审补强相关证据,向二审法院呈现借款人的夫妻关系,并结合法律适用,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采信,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有效的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高婷婷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民盟盟员,自2018年起执业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驻马店市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