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行为: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无金融牌照,或超出经营范围吸资);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如 “高息”“保本”);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性,区别于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借款)。
常见表现形式:
虚假 P2P 网贷平台、“区块链理财”“虚拟货币投资” 项目;
以 “养老服务”“健康养生”“消费返利” 为幌子吸资;
未经批准的 “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向不特定人群募资;
企业以 “扩大生产”“项目投资” 为名,向社会公众借款并承诺高息。
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