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江苏-徐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某与某银行、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49日刘某父亲去世,母亲张某与刘父于2014123日离婚。刘父生前于20171215日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2018110日向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201839日,张某向成某转账30万元,摘要为代还成某的借款2018315日,张某向刘父转账504200元,摘要为“还消费贷”。2018315日,刘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注明用其房子作抵押。2018412日,刘某与张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将房屋以81万元折抵给张某,充抵借款,并载明房屋已交付。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某银行起诉刘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法院作出(2019)苏0312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阶段,张某以房屋是自己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委托本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涉房产已经抵押给张某,张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足额支付房屋对价并合法占有。

2、张某享有对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效力。

最终法院以抵押权不成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对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部分刘某不能自行处理等理由驳回原告诉请。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专职律师,作为法律人十多年来一直深耕法律行业,2年法官助理背景,5年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