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4月9日刘某父亲去世,母亲张某与刘父于2014年12月3日离婚。刘父生前于2017年12月15日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2018年1月10日向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2018年3月9日,张某向成某转账30万元,摘要为“代还成某的借款”。2018年3月15日,张某向刘父转账504200元,摘要为“还消费贷”。2018年3月15日,刘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注明用其房子作抵押。2018年4月12日,刘某与张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将房屋以81万元折抵给张某,充抵借款,并载明房屋已交付。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某银行起诉刘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法院作出(2019)苏0312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阶段,张某以房屋是自己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委托本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涉房产已经抵押给张某,张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足额支付房屋对价并合法占有。
2、张某享有对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效力。
最终法院以抵押权不成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对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部分刘某不能自行处理等理由驳回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