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徐州市铜山区某村因为采煤塌陷需要搬迁安置,村委会采取统一规划,由村民自己找施工队伍自建,村委会按照村民建房进度及验房节点,分四次将村民的建房补贴款支付给建房村民。2017年8月10日,孟X(发包人)与刘X(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民房交由刘X施工。2019年5月,刘X在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情况下退场。2019年7月26日,经双方协商孟X在现场拍摄的工程现状图上注明施工情况,并签字确认刘X实际施工工程量,刘X退场。刘X退场后,认为孟X没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并返还工地上剩余的建材及机械,刘X起诉孟X、村委会索要工程款引发本次诉讼。孟X在诉讼中提出反诉。
代理过程:1、刘X与孟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村委会不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
2、反诉的当事人限定于本诉的当事人,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本案涉及当事人还有村村委会,故孟X的请求不构成反诉。
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村委会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