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14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1年10月4日22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五菱牌苏N×××××号灰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徐州市泉山区迎宾高架快速路地下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经抽取静脉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7mg/100ml血。
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委托本律师辩护。
代理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向公诉机关提出缓刑建议。
1、比较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在高架快速路驾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未驶入高架快速路,不具有此加重情节;
2、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公诉机关听取了辩护人建议量刑建议缓刑,审判阶段法院亦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