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7月20日,被告石某驾驶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普通半挂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至414省道0KM+880M处,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石某驾车驶离现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7日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石某和死者王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车主为任某,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代理过程:
代理人接受石某委托,在刑事代理阶段积极与被害者家属沟通,取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在本案民事诉讼阶段,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石某事发时驶离现场,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本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石继武驾车驶离现场”,并未认定逃逸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