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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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

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7月20日,被告石驾驶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普通半挂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至414省道0KM+880M处,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石驾车驶离现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7日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石和死者王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车主为任,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代理过程:

代理人接受石某委托,在刑事代理阶段积极与被害者家属沟通,取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在本案民事诉讼阶段,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石某事发时驶离现场,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本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石继武驾车驶离现场”,并未认定逃逸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专职律师,作为法律人十多年来一直深耕法律行业,2年法官助理背景,5年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