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8月19日,原告朱某(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一、甲方将xx房子租赁给乙方使用。二、租赁从2018年12月25日算起,先缴租金后用房,本合同签订10年,前5年房租每年都是17万元,从第6年开始房屋价格最低不得低于21万元最高不得高于25万元为基础价格(基础价格参照按当地房屋价格即向东100米范围内综合价格),每年租金逐年递增,增长率也按当地房租增长率计算,甲乙双方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房租增长率。乙方每年房租提前3个月一次性缴清,如未及时缴清租金,按租金金额日利率万分之十缴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缴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双方所有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三、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要甲方出具房租发票或国家收取房租税,开票税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房屋的使用情况,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承租期间不得从事非法、犯罪等活动,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包括各种民事、刑事案件或人员意外造成的房屋贬值由乙方承担,案件造成的房屋查封,查封期间房租乙方正常付款)。五、租赁期满,此房内所有的装饰、装潢、空调、电梯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装饰、装潢、空调、电梯等进行破坏或移走,否则原价赔偿。六、此房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任何费用,由乙方进行承担,不得拖延……”。在房屋租赁期间,王某共计支付给租金人民币17万元。受经济环境等影响,王某不愿意继续租房并拒绝支付租金,朱某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
代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朱某委托后,积极与王某协商,同时起诉至法院。被告王某以涉案房产所有权系朱某儿子,朱某无权签订合同;合同已经解除等理由抗辩。
本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朱某儿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王某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却未通知原告收回房屋而是一直继续占有,应当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并拒不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