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10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郑某1系五保户。1996年,原告向镇政府申请将自己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建。镇政府同意原告建房,并要求原告待房屋建成后及时报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批准用地规定的,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此后原告郑某1支付给被告郑某2九百元并购买部分物资,其余由被告郑某2出资建房。该房屋由原告居住至今。1996年5月,被告郑某2与被告村委会达成协议,具体内容为1、郑某1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2、郑某1在郑某2的资助下建成的新房屋,在郑某2死亡后,由生产队出面按市场行情进行评估,所评估的房屋折款20%属集体的,80%属郑某2私人的。3、当郑某1死亡后,该处的宅基地应集体进行安排,任何私人无权干涉。协议尾部附有法律服务所印章以及村委会的章印以及被告郑某2的签字。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认定协议书无效。
代理思路: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2、村委会与郑某2签订《协议书》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协议是在该条例实施后做出,协议内容不违反当时的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郑某1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