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7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徐州某设备公司为中标某工程项目找何X进行前期标书制作与协调,双方签订《应付款承诺》一份,约定工程款95%到账后,徐州某设备公司一次性兑付248320元给何X。该承诺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徐州某设备公司拒绝兑付。何X起诉至法院。
代理思路:代理人接受何X的委托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应付款承诺》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2、何X与徐州某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挂靠关系,对方认为存在该关系应举证证明。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何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