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巩海冬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陈X于2004年与铜山区某村小组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村小组的土地种植梨树,合同已经履行16年。后因其他关联案件中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起诉,上述《承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陈X起诉村小组,要求村小组和村委会赔偿地面附着物损失、移除损失、预期产梨损失、树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上述。
代理思路:
村委会上诉后,代理人接受委托代理二审,代理人对一审的材料仔细分析后提出以下代理思路:
1、村委会主体不适格;
2、一审的鉴定报告未经村委会质证,程序违法;
3、《承包协议》无效应承担违约过失责任,预期产梨损失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庭审查证,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最终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