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本案是原告L与被告T、幼儿园、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女儿与被告T的儿子原为恋人关系,两人因此相识,2019年10月16日,被告T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00000元,双方于2021年11月9日就该笔借款补签了《借款协议》,因被告T至今未偿还借款,且被告幼儿园、G均明确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请:
1.判令被告T偿还L借款400000元及利息42000元(利息由2022年9月17日起,暂计至起诉日2023年7月31日,利息按月息1%计算);
2.判令被告T支付保函费1000元;
3.判令被告幼儿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G对被告T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其所有的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御龙湾C7栋2201房的房屋优先受偿);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担保书》等为证。其中《借款协议》中载明:“甲方(出借人):L,乙方(借取人、抵押人):T,丙方(保证人):幼儿园,乙方T于2019年10月16日以丙方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甲方借款400000元。就上述借款事实,三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债务的确认。乙方于2022年9月16日前偿还全部借款400000元给甲方。第二条保证担保。丙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方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债务以及第三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丙方保证担保期限为乙方债务到期次日直至还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债务的,从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分息比例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协议落款乙方(签字)处显示有“T”签名,丙方(签字)处显示有幼儿园印章。T称该协议落款丙方处的幼儿园公章并非由其加盖,而系原告的女儿加盖,因幼儿园公章一直在原告女儿手上,由原告女儿管理幼儿园,此外,对于该协议书上其个人的签名及捺印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及所捺,其表示因时间太久,已不记得了。庭审中,本院告知T如对该签名及捺印有异议,可在庭后三日内提交鉴定申请,T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转账凭证显示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T转账支付40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T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0月1日,原告:“今天是一号了,也不知道你的钱凑好了没有?我这里是追的很急的,你那里怎么样了”,T:“如果到有二千都给你了!昨天去收租本来说给点的去到又没收到,身上有1000元都给珊珊过节!再等等收到马上付利息你”……2022年10月14日,原告:“之前听珊珊说你最迟到10月15日给我们9月至10月两个月的利息,明天就到15号了,我这边支撑不了啦,望你一定要解决我银行还贷问题,不然我会被逼疯的”;2022年10月15日,原告:“今天15号了,本金还不了,利息也没见着,就连微信也没见回音。是怎么回事?没有回音我的心空空的,很着急啊,你站我的角度想想看”,T:“我也是在等收房租的钱,因为答应15号交的,再等等”……。原告提交的《担保书》中载明:“兹有2019年10月16日T向L借到人民币400000元,担保人G自愿担保为借款人T按照与出借人L所签署借条归还全部借款,如借款人T到期不归还,由担保人担保归还借款人T所签署借条全部借款。本担保为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借款人T债务到期次日直至还清。……”,落款担保人处显示有G签名,担保日期载明为2023年3月4日。该担保书的背面载明手写内容:“2023年3月1号前归还最低2万块,超过不还就签下此页担保书。G,2022年11月17号”。原告明确其于本案中主张G承担保证责任,其主张对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御龙湾C7栋2201房(以下简称“2201房”)房屋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担保书上约定了房屋优先受偿权,并确认2201房未办理抵押登记。
被告T(暨被告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庭审中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G的担保书是原告叫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冲进其的家中,强行要求G签字,属于逼迫,原告的女儿就跟G说要平复原告的心情,G想着他们之前是情侣关系,就签了。
被告G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中载明:“本人G与原告L女儿S于2019年4月份左右认识,6月份左右说让我做他男朋友开始恋情……2022年大约11月份,来到家里面,两个老人家发生争执,然后原告就打电话说要喊人来,所以在这情况我要安慰两边老人情绪,还要安慰S情绪,才签名一张2023年3月1号前归还2万的担保书,2022年12月疫情一来,直接停业,所以3月份未能还款2万,后面S一直和我说知道困难,先签名,我也不想她为难的情况下3月4号签了担保……”。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且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为1000元。
裁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借款虽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于2021年11月9日就案涉借款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前,即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原告主张于2019年10月16日借款400000元给被告T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涉案《借款协议》上显示有被告T的签名,虽然被告称其不清楚该《借款协议》上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对此申请鉴定,故本院认定被告T签订了该份《借款协议》,综上,本院对于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涉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现已届满,被告T至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T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涉案《借款协议》约定涉案借款的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T应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9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其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函费问题。因双方并未明确对保函费的承担进行约定,且该费用并不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幼儿园的责任问题。涉案《借款协议》显示幼儿园作为保证人签订了该《借款协议》,虽然T抗辩协议上幼儿园的印章并非由其加盖,但并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且涉案《借款协议》的抬头处已载明了“丙方(保证人):幼儿园”以及协议正文中对保证担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T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该《借款协议》时对此提出过异议,故本院对于被告T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幼儿园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涉案《借款协议》予以采信。涉案《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被告幼儿园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2年10月期间已多次向T催收涉案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现要求被告幼儿园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G的责任问题。被告G于2023年3月4日签订《担保书》承诺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G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认识到在该《担保书》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虽然被告G抗辩系受胁迫出具的该份《担保书》,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签订《担保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被告G承诺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现要求被告G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对22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2201房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T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2年9月17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幼儿园、G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2.5元,财产保全费2735元,合计6707.5元(原告L已预交),由原告L负担621元,被告T、幼儿园、G负担6086.5元。被告T、幼儿园、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T、幼儿园、G承担的诉讼费,原告L可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志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