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娜,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微信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仓库内以直播形式推销,后通过微信销售、收款。二人分工合作,一人直播,一人负责客服、记账及打包,并通过某快递公司发货。期间,二人销售给在某市某区工作的汪某春5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2024年12月23日及2025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先后从汪某春处及二被告人租赁的仓库内扣押若干含“茅台”“习酒”“贵州大曲”“潭”等注册商标的酒水。经商标权利人确认,扣押的上述酒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间,二被告人销售金额为391万余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酒类的金额为96万余元,仓库内扣押物品中假冒金额为1.1万余元。2025年1月10日,刘某与杨某娜先后被抓获。2025年4月27日,二人退赔汪某春1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销售金额为391万余元,认为情节特别严重。刘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金额有异议。刘某的辩护人张晓雨提出:关于销假金额,应以有鉴定报告部分的金额96万余元为限认定;无鉴定报告部分的295万余元涉及的品牌及种类均未扣押对应实物,权利人也未出具鉴定报告,不应予以认定。此外,辩护人提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赃并预缴罚金、取得报案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杨某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犯罪金额,因295万余元涉及的酒水品牌及种类未扣押对应实物,权利人也未出具鉴定报告,且公安机关从涉案仓库中扣押的部分白酒经鉴定为真品,依据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已销售的白酒中存在真品的情况,故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犯罪金额为96万余元。在量刑方面,法院充分考虑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损失、系初犯等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刘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最终,某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律师价值】
张晓雨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事实认定方面,张律师敏锐指出指控的391万余元销售金额中,有295万余元缺乏实物扣押及鉴定报告支持。通过严谨质证,成功说服法院将犯罪金额核减至96万余元,有效避免了被告人面临更重刑罚。其次,在量刑辩护方面,张律师全面梳理刘某坦白、初犯、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结合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充分论证适用缓刑的可行性。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并对刘某宣告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辩护策略。
张晓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