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杨某、杜某伙同他人,在明知所售某公司口红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签订股东分红协议共同出资,租赁某市某区某社区及某小区的房屋,通过某电商平台店铺对外售卖。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涉案店铺共计销售假冒口红9362支,累计销售金额236万余元。其中,杨某占比分红股份56.71%,获利37万余元;杜某占比21.58%,获利14万余元,另收到工资6万元。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杜某被传唤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分别退缴违法所得37万余元和20万余元。某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销售数量及金额的认定。杨某辩护人提出,鉴定数量未扣减20%至30%的退换货商品,且单价计算方法不明,主张按单支230元计算并酌情从轻处罚。二是共犯地位的认定。杜某辩护人提出,杜某主要听从他人指挥,从事具体实务,分红比例较低,应认定为从犯。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结合交易流水及卷宗资料,仅统计某快递公司发货且交易成功的订单,客观真实,且在侦查阶段已获被告人认可,故对扣减退换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从犯认定,杜某负责联系采购及公司运营,行为积极主动,作用较大,不应认定为从犯。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8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1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张晓雨律师在本案中担任杨某的辩护人。针对指控金额,张律师提出应扣减退换货数量及明确单价计算方式的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采纳,但促使法院对鉴定意见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详细审查与说理。同时,张律师积极指导杨某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深入挖掘其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关于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意见,成功为杨某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影响,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
张晓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