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年底至2024年7月,被告人陈某园为牟利,在没有“埃德哈迪”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林某玲、方某传(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并生产假冒的“埃德哈迪”品牌服饰,并销售给林某玲等人用于开设淘宝店铺向外售卖,销售金额在12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园住处查获该品牌服饰及吊牌、领标若干。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不属于某公司或其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未经授权使用了“Edhardy”“埃德哈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另查明,公安机关从陈某园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案发后,陈某园已赔偿被害单位30万余元并获得谅解。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陈某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园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12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陈某园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晓雨提出,陈某园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经济情况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园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园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陈某园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1万余元;二、扣押在案的吊牌、领标、吊牌挂绳、衣服、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律师价值】
张晓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利局面,张律师敏锐抓住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张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缓刑适用条件,将法理与情理结合,有效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轻判,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客户的影响,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高效的危机化解能力。
张晓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