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某商贸公司及郑州两家某文化传媒公司分别系“洁悠神”、“贝乐灵”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万某在明知上述品牌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通过代发货方式从上家钟某处以X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并通过其淘宝店铺以X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段某等人。期间,该淘宝店铺销售额累计达8.4万余元,违法所得总金额为3.4万余元。2025年2月28日,侦查员在万某位于某市某小区的家中查扣假冒产品4支。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日,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淘宝购物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并制作了搜查、扣押笔录。案发后,万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全部被害公司的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晓雨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万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不起诉人万某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具备免除刑罚的情节。首先,关于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的认定,需结合万某的进货渠道、价格差异及销售记录等证据,综合评判其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次,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万某虽实施了涉案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更为关键的是,万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成功取得全部被害公司的谅解,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因此,如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万某作出公正处理,是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万某不起诉。同时,文书明确了救济途径: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被害单位如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律师价值】
张晓雨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接受委托后,张律师迅速阅卷,精准把握案件定性,确认万某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在策略制定上,张律师重点围绕“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展开辩护,指导当事人积极退赔以修复社会关系。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专业的沟通,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其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未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张晓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