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曾用名:xxx),xxx,xxx出生,xxx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7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伙同xxx(已起诉)等人,于2016年至2018年,在xxx、xxx、xxx、xxx(xxx)、xxx等地,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10余亿元。被告人xxx于2025年7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xxx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全额退赃,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伙同xxx(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至2018年,在xxx、xxx、xxx、xxx(xxx)、xxx等地,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余亿元,其中房产抵押类投资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被告人xxx于2025年7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xxx退缴人民币12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集资参与人证言及提供的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报案材料,同案人员xxx、xxx的证言、辨认笔录,xxx出具的审计报告,社会权益保险记录,被告人xxx的供述以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xxx系从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xxx减轻处罚,并根据全案情节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钱款发还集资参与人。
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
二、在案钱款人民币十二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葛君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