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小学文化程度,于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XX市XX区。
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丙、丁、戊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甲、丙、丁、戊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甲、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甲、丙、丁、戊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甲的辩护人认为甲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因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甲、丙、丁、戊的辩护人认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甲、丙、丁、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三、被告人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四、被告人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葛君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