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刑诉(某年)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丁、被告人戊、被告人己、被告人庚、被告人辛犯开设赌场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甲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甲、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庚、被告人丁、被告人戊、被告人辛、被告人己与另案人员甲、另案人员乙、另案人员丙(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某市某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号门面房内,提供麻将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若干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庚、被告人丁、被告人戊、被告人辛、被告人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甲、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庚、被告人丁、被告人戊、被告人辛、被告人己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各辩护人均认为:相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甲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乙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丙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丙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个人部分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庚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庚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被告人戊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丁、被告人戊均系初犯,自愿认罪,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辛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辛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己的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己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甲、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庚、被告人丁、被告人戊、被告人辛、被告人己与另案人员甲、另案人员乙、另案人员丙(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某市某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号门面房内,提供麻将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若干元。
关于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甲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乙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丙具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庚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庚具有初犯、自首、主动退赃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丁、被告人戊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被告人戊具有初犯、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辛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辛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赃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己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己具有初犯、自首情节、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其中被告人己确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被告人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释放之日止。)
六、被告人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释放之日止。)
八、被告人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释放之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庚、被告人己、被告人辛退至濮阳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违法所得共计若干元,依法由该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葛君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