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县滑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及辩护人葛君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通过网络购买人气QQ号和微信号,并在QQ号空间发布虚假低价销售手机的"说说",谎称"做活动回馈粉丝,手机300元一部"等,诱骗他人咨询。被害人付款后,被告人甲以还需要继续交纳500元发货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付款。被害人相信付款后,被告人甲又以还需要继续交纳800元的海关扣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付款。上述款项都交纳后,被告人甲再让被害人交纳……被告人甲抓获,同日移交XX公安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甲家属代其退赃16368元,由滑县人民检察院扣押。XX公安局在侦查期间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甲两部黑色苹果手机,现已移送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用该两部手机上网骗取被害人钱财。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的手机两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微信主体查询单、交易明细、被害人汇总表等;3.被害人丙、丁、戊、己、庚、辛、壬等人陈述;4.被告人甲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赃,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甲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诈骗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不适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于被告人甲退缴的赃款16368元,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甲用于作案的两部苹果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葛君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