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君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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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争取少刑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6-17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人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甲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依法认定;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罚,并愿意足额缴纳罚款,真诚悔过;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涉案人员上游人员甲(微信昵称:某微信昵称);系初犯,无前科,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家庭生活困难;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甲笔录供述其非法获利是83473.18元,和公诉机关指控其违法所得190015.99元有出入,多出的106542.81元已经转交给其上家上游人员甲,请法院查明,在缴纳罚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乙对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对指控的63330元的金额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乙犯罪所得数额63330元有异议,转账数额中包括罚款,被告人乙代缴罚款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辩护人认为,仅以收款数额认定犯罪数额证明不足,指控违法所得63330元不成立。且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第一时间将全部收款金额63330元退赔,被告人乙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困难,综合以上,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835元。


案发后,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丁、被告人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甲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省某市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戊、被告人丁、被告人乙、被告人丙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月某日、某月某日、某月某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丁、被告人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甲、被告人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丙、被告人丁、被告人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乙、被告人丙、被告人丁、被告人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被告人丙、被告人丁、被告人戊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被告人乙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违法所得63330元的金额有异议,认为仅以收款数额认定犯罪数额证明不足,指控违法所得63330元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乙在侦查阶段至起诉阶段均供述违法所得为63330元,并有其微信交易记录为证,而被告人乙及其辩护人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司法矫正中心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戊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释放之日止)。


被告人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释放之日止)。


被告人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释放之日止)。


被告人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至刑满释放之日止)。


被告人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甲违法所得83473.18元、被告人乙违法所得63330元、被告人丙违法所得39447.37元、被告人丁违法所得13874元、被告人戊违法所得12835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被告人丙冰蓝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丁三星S8手机一部、被告人戊苹果7手机一部、苹果6P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14105201711012656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