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君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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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律师争取少刑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9579人看过 举报

2025-10-12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豫1622刑初45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现住。2016年月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


城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月日,因吸毒被广东省兴宁市公


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4年月


日被抓获,于2024年月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


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月日被西华县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


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月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


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葛君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


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


过(另案处理)居中介绍,与(另案处理)等人


对接,在广州立业控股有限公司办理了以等人为法人代


表的广州特发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


易联支付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提供的公司账户被他人


转移诈骗资金使用。


综合以上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5年


月日止。)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


收,由收缴机关西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14105201711012656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