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君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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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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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少刑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4240人看过 举报

2025-10-12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豫 0502 刑初 74 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B某**(曾用名B某波),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隐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详细地址已隐藏)。因吸毒,于2009年12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L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隐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详细地址已隐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XX**,河南XX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 [202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某、L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1

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7

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14105201711012656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