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大木,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2011年5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9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2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大木、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葛君凤,被告人周某某及其。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大木在濮阳市盗窃白酒价值15102元,后以9900元销赃给周某某,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8月13日,被害人郭某人报案称:在,丢失各型号茅台白酒20余箱和黑金茅台9瓶。
2023年8月10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大木将自己伪装后分两次潜入,通过破坏地下室门的方法,盗窃郭某人在此存放的各型号茅台白酒地工地的品合术公营T业出品的人0,剩余茅台酒下落不回河北省邯郸市,向周某某销赃部分茅台酒下落不明。
经查,被告人大木与周某某在案发前通谋,由大木盗窃白酒,然后向周某某销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两次从大木处收脏茅合酒后,随将赃物茅合酒出售给邯郸市“**酒业”门市,两次出售胜物价格共计144 160元,赃物包括:茅台鼠年酒1箱,茅台猪年酒1箱,茅台飞天酒4箱,茅台黑色 2016年酒4瓶。
被告人大木、周某某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41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无前科证明、取保候审文书、文峰分局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追踪报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大木、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大木辩称,对指控的盗窃数额有异议,第一次盗窃了5箱缺2瓶,第二次盗窃了了2箱缺2瓶,卖给周某某鼠年茅台酒1箱、牛年茅台酒1箱、飞天茅台酒1箱零1瓶,得款62 800元。
被告人大木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对指导的罪名无异议,但盗窃数额应认定为62800元,大木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事前不知道大木盗窃,收购赃物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大木的鼠年茅台酒1箱、猪年茅台酒1箱、飞天茅台酒1箱零2瓶,给大木62 800元。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周某某与大木事前没有预谋,不构成盗窃共犯,周某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2800元;周某某认罪悔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9日,被告人大木到被告人周某某经营酒类的门市,向周某某询问了酒的收购、销售价格,并留下周某某的联系方式。2023年8月10日,大木从河北省邯郸市窜至安阳市,进行伪装后,潜入xxxxxx,发现有地下室内存放着酒,破坏地下室门,盗窃被害人郭某人存放的各型号茅台酒。大木将所盗茅台酒运回邯郸市,通知周某某收购,周某某经辨认后认为是真品茅台酒的予以收购。8月11日,大木伪装后,再次潜入地下室盗窃茅台酒,运回邯郸市后又通知周某某收购,经周某某辨认不是真品未收购。周某某收购茅台酒共支付给大木62800元,周某某将收购的茅台酒销售后得款648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大木在濮阳市地下室盗窃汉酱酒9箱,运至邯郸市人民路附近,以9900元卖给从事在业理期间、被备人四机局的发展通营展敦的工地事发、有理经公理理业的理有队的下老酒回收的周某某。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退出赃款64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大木供述证明,2023年8月初,其偶然路过周某某门店,周某某说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让其想办法给他点酒。2023年8月10日,其从邯都市坐车到安阳市,转了一后坐出租车到xx,进入地下室找目标时发现一间地下室的门和其他的门不一样,上面有个小窗户,通过窗户看到地下室内放着很多茅台酒,没有开门工具,出去买了工具又回到地下室,把门打开从里面搬走了5箱茅台。其将这5箱茅台酒装到3个行李袋内,在小区里面找到一个快递车主,给了他二三十元让他把其送到人民大道高速口,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坐车到邯郸市人民东路下车,将偷来的茅台酒和作案工具放在旁边的玉米地里。后其去找周某某,跟他说偷了几箱茅台酒,一起到放茅台酒的地方验真假,周某某只将他认为真的两箱零两瓶茅台酒买走了,剩下的假酒还放回了玉米地,周某某说第二天给其钱。11日其又去了东方名苑小区,去的路线和方法跟第一次一样,这次海给了两箱飞天茅合酒,其将酒装进行李袋回到了邯郸,还是放到玉米地里。其去找周某某,这次周某某买了】箱零了瓶茅合酒另外3瓶周某某说是假的。周规显一共给了其62 800元。其骑电动车去放酒的玉米地,发现假的茅合酒不见了,作案工具还在,其把工具扔了。其卖给周某某一共3箱零5瓶茅台酒,周某某知道其原来是偷酒的。
二、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明,2023年8月9日,大木来其店里问茅台酒、五粮液酒的价格,他要了其电话号码就走了。8月10日,大木给其打电话说他那里有七八箱茅台酒,让其16时到邯郸人民东路与赵王大街交叉口向东路南的位置找他,其下午到时大木已经在那等着,他带着3个编织袋,其在路边验过酒的真假后,收了1箱生肖牛年茅台和1箱生肖鼠年茅台,还有1箱零2瓶飞天茅台,一共给了大木62800元,另外4箱飞天茅台是假的没有收。11日,大木又给其打电话说还有两箱茅台酒让其去看看,地址还是第一次的位置,其到了后看见大木拿着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两箱茅台酒,其验过之觉得是假的就没有收。收的酒过了几天陆续卖掉了,卖了64800 元。其之前因为收大木的酒被取保候审过,知道大木的茅台酒来路不正。
三、被害人郭某人陈述证明,2023年8月13日上午,其去xx的地下室拿东西,发现地飞室的防盗网被撬开了,进入地下室后发现其存放在地下室的茅台酒被盗了。被盗鼠年生肖茅台酒2箱,牛年生肖茅台酒1箱,猪年生肖茅台酒2箱,(2011年)纪念茅台酒1箱,(2016年)黑金茅台酒9瓶,飞天茅台酒17箱(2016年3箱、2017年6箱有2箱开封、2018年8箱2箱开封)。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盗窃数额问题。茅台酒属高价值高档白酒,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对真伪进行鉴定或认证,以确定价值。被害人郭某人不能提供购买茅台酒的发票及真品证明,**酒业的采购入库单显示收购的飞天茅台酒为2019年、2020年、2023年,而郭某人陈述的被盗飞天茅台酒为2016年、2017年、2018年,生产年份不同。故不能以此认定被盗茅台酒的价值。周某某在被抓获第一次讯问时即供认,收购鼠年茅台1整箱20000元、牛年茅台1整箱21000元、8瓶散装茅台21600元,共计62600元;周某某加价销售得款64800元。后大木也供认周某某收购茅台酒给其62800元,二被告人当庭均供述收购价值为62800元,该价值与**酒业收购周某某茅台酒的单价也基本相同。周某某加价以64800元出售,已实现该茅台酒的实际价值。所以,认定64800元为盗窃价值较为客观。
二、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的罪名认定问题。大木和周某某在是否事先通谋上供认不一致,但即便如周某某供述,大木到其门市询问过酒的价格,大木在心理上对盗窃酒的价值和销赃方式已有了认识,对其实施盗窃起到了心理上的帮助。结合周某某与大木曾有盗窃和销赃行为,综合判断,应认定周某某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大木、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8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盗窃数额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大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某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大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大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 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赃款六万四千八百元退还被害人郭某人;
四、扣押被备人大木的工具、衣服和手套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葛君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