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君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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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1950人看过 举报

2024-05-16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2000年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29 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君风,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25 日向法院移送起诉。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洗黑钱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9日积极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6217xx1和手机提供给他人,同时配合对方开通了另外两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并配合刷脸帮助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和手机进行网络诈骗、洗黑钱违法犯罪行为,做兼职误入歧途,由于涉世未深、社会经验缺乏,被他人利用实施了犯罪,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仅刷脸协助,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自愿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情节显著轻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被害人谢某、李某、赵某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林某某毕业证等。

法院认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1230元予以上缴国库。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14105201711012656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