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君凤律师
葛君凤律师
河南-安阳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99 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5月12 日被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5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9 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年5月10 日被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5月 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3年 5月 30 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彬某某,男,1999 年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5月 12 日被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5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被执行逮。现押滑县看守所。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23) 35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符某某、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 年9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甲1介绍甲2(二人已判刑) 为“88 彩票网”等赌博网站转移赌博资金,并将甲2拉至“上线群”内。后甲2发展下线甲3、甲4(二人已判刑),甲3又发展下线被告人曾某及甲5、甲6(二人已判刑) 等人,被告人曾某又发展下线被告人符某某、彬某某。甲2将曾某、符某某、彬某某、甲3、甲4等人及其本人的银行卡号发至“上线群”,待赌博网站赌资转入银行卡后,甲2再按照“上线群”内的要求将指定银行账户发至“下线群”,并安排下线人员将赌博资金转至指定银行账户。在遇到无法转账的情况时,甲2便要求下线人员取现,取现后将款交给自己。完成资金转移后,甲2按转移资金的千分之二向甲3支付“ 佣金”。甲3收到甲2支付的“佣金”后,再按转移资金的千分之一点五分别向曾某等人支付佣金。曾某收到“佣金”后,扣留千分之零点五的利益,再按转移资金的千分之一向符某某、彬某某支付佣金。曾某获利40000 元,符某某获利12000 元,彬某某获利3000 元。

经查,“88 彩票网”为境外赌博网站,从该网站注册的账号后台数据中发现该赌博网站中的参赌人员赌资进入 953 个一级收款账户。2021 年5月至 10 月间,曾某、符某某、彬某某等人为“88 彩票网”转移赌资,“88 彩票网”一级收款账户转入曾某银行卡内赌博资金119798 元,进账流水 968947 元,转入符某某名下银行卡赌博资金4449404.9 元,进账流水 18259386.61元,转入彬某某名下银行卡赌博资金116874 元,进账流水5111401.68 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参与转移“88 彩票网”赌博资金4686076.9 元,进账流水 24339735.29 元;被告人符某某参与转移“88 彩票网”赌博资金 4449404.9 元,进账流水 18259386.61元;被告人彬某某参与转移“88 彩票网”赌博资金 116874 元,进账流水 5111401.68 元。

2023 年 5 月 12 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分局大同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退赃40000 元,符某某退赃12000 元,彬某某退赃3000元,公安机关已罚没。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曾某、符某某、彬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涉案银行卡主体信息、涉案银行卡账单及资金分析说明、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统计汇总、接收赌博资金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滑县人民法院 (2022) 豫 0526 刑初 137 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豫 05 刑终291 号刑事裁定书等; 2.被告人曾某、符某某、彬某某及同案人甲1、甲2、甲3、甲5、甲6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4.远程勘验笔录; 5.光盘二张。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符某某、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曾某、符某某、彬某某在他人的指使下实施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曾某、符某某、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人均已退出非法所得,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法院决定对曾某、符某某、彬某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 5 月12 日起至 2026 年2月 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5 月10 日起至 2026 年2月9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5 月12 日起至 2024 年7月 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